机构设置

一、理事会职权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,包括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计划;

(四)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;

(五)按照国家、省相关规定,制定本基金会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规程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
(八)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九)听取、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,检查秘书长的工作;

(十)决定基金会的分立、合并或终止;
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二、理事长职权
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;

(四)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三、秘书长职权

(一)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;

(二)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;

(三) 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;

(四)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审批;

(五)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,由理事会决定;

(六)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由理事会决定;

(七)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;

(八)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四、监事职权

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
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